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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的青春损失费应当返还吗

点击:4 | 来源:上海金牌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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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2005年2月,甲女在整理因车祸致死的丈夫某男遗物时,发现其丈夫生前曾与乙女子于2003年9月11日签订了一份以“朋友”名义签订的“青春损失费”协议和以乙女的名义出具的10万元的收据。于是,甲女听从了律师的意见,以乙女所得的10万元无合法根据,已损害了自己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
 
       2005年2月,甲女在整理因车祸致死的丈夫某男遗物时,发现其丈夫生前曾与乙女子于2003年9月11日签订了一份以“朋友”名义签订的“青春损失费”协议和以乙女的名义出具的10万元的收据。于是,甲女听从了律师的意见,以乙女所得的10万元无合法根据,已损害了自己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05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女返还10万元所谓的“补偿金”。
      本案的难点是如何证明“青春损失费”协议无效?有哪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律师的工作也围绕这个关键点而展开。
      1、某男与被告乙女签订了“青春损失费”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
   2003年9月11日某男与乙女签订的“青春损失费”协议,约定由某男支付10万元给乙女。协议签订以后,某男履行了协议,支付了10万元给乙女,并且乙女以自己名义出具了收据。乙女基于“青春损失费”协议而取得了某男支付的10万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2、“青春损失费”协议是基于某男和乙女的不正当性关系而签订的。
   现年29岁的乙女早在4年前就到某男开办的企业内做临时工。第二年初开始,她就与已有妻女的某男发生两性关系。其后,两人先后到北京、牡丹江等地姘居生活。经过多方查访,律师找到了某男的姐姐和某男原开办企业的张某、刘某等人,证明某男与乙女曾经有过不正当关系,且保持了相当长的时间。且张某、刘某作为签订“青春补偿”费协议时的见证人,还在“青春损失费”协议签字了。“青春损失费”协议的内容和张某、刘某二人的证人证言证明了某男和乙女签订的“青春损失费”协议是基于两人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某男与乙女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某女的这种行为不但破坏了原告家庭的美满和谐,也侵犯了原告甲女及其两个女儿的财产权。
       3、某男依“青春损失费”协议支付乙女10万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原告有权要求乙女返还。
   原告甲女与某男于1992年结婚,并育有两个女儿。婚后,在原告的全力支持下某男开办了企业。原告不但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和照顾两个女儿的义务,还要照顾老人,为家庭付出了全部。某男支付给乙女的10万元属于某男与甲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4、“青春损失费”协议是一个无效合同,乙女应当返还原告10万元。
  “青春损失费”费协议表面上看符合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但这个协议是某男与乙女基于当时存在的而且持续的不正当性关系而签订的,而这种关系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这个“青春损失费”协议是一个基于违法事实而签订的协议。是一个无效合同。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最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被告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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