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矛盾激化,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诉求离婚。丈夫不但爽快答应离婚,还提出妻子因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拥有妻子婚外情性爱过程的录像证据,要求妻子支付其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肖青与丈夫阿力2001年结婚登记,第二年,肖青生下儿子。之后,夫妻俩在海沧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向银行办理了抵押借款。2007年开始,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其中,让阿力难以容忍的是,肖青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短信联系时,时常用词暧昧。夫妻双方矛盾逐渐激化,2010年5月起,肖青搬到外面租住。令阿力更无法接受的是,妻子在外面住了10天后,在出租房内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且性爱过程被录下来。
庭审期间,双方均主张离婚,并同意由阿力负责抚养儿子。
法院经审理判处双方离婚,两人的房产由于涉及案外第三人的抵押权,应另案处理。肖青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忠诚义务,对阿力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法院酌定赔偿金为1万元。主审法官指出,精神损失赔偿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赔偿能力、损害程度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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