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2015年6月1日,上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府房征(2015)4号房屋征收决定,周家嘴路XXX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第三人为承租人,建筑面积59.14平方米。2015年6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2,160,279.62元,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被告提供彩虹湾二期6栋东单元2203室、听健路151弄2栋西单元4号...
【真实案情】2015年6月1日,上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府房征(2015)4号房屋征收决定,周家嘴路XXX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第三人为承租人,建筑面积59.14平方米。2015年6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2,160,279.62元,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被告提供彩虹湾二期6栋东单元2203室、听健路151弄2栋西单元4号203室、4号303室、鲁康路555弄1栋西单元4号1004室四套房屋,在扣除价值款及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后,原告户需补差价777,176元。原告认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法定平方,所以其户符合居住困难条件。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符合居住困难的被征收户增加保障补贴,而且原则上不能选购彩虹湾房源,所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侵犯其户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被告辩称,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承租人并未申请居住困难,况且陆某某在本市租有**中路**号**室公房,其户不符合居住困难的条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赵律师接受委托后,多处走访和排摸的情况调查。确定了案件的诉讼思路和构想。
【律师意见】赵律师认为:本市周家嘴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系公房,第三人为承租人,户内含原告在内共九人户籍,符合托底保障的条件。同时认为:陆某虽他处有房,但户内有他人户籍,人均建筑面积不足法定平方,所以其户符合居住困难条件。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本院认为: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主要是看签约主体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认定补偿协议的内容有悖法律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