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是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三间民房,1999年10月底,刚好同村村民周女士说其儿子刚结婚,住的地方有点拥挤,张某三间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女士,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后来该房被拆迁,张某找到周女士,要求退还房屋,周女士回绝。张某起诉到法院:因为农村房屋不能交易,请求判令当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退还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女士辩称:当年购买房屋所时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有证人作证。协议签订后,付清了购房款5万元整,张某将房屋钥匙和房产证都交给我,我接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和翻新,然后让我儿子在居住。2000年,乡政府把该房产确权给我儿子所有。并且现在诉争房屋已被拆迁,房屋根本无法返还。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9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张某将本村的三间民房卖给同村的周女士,房屋成交价5万元整。签订协议当天同村村民高某在场,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付款和交房的义务。周女士在接到房屋后,对三间民房进行了扩建,并将扩建后的新房交由儿子居住。2017年,本村遇到拆迁,诉争房屋被拆除,分给了周女士一家3套新房。2018年,张某从外地回到本村,觉得把房屋卖给周女士吃亏了,于是以农村房屋不能买卖为由,起诉到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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