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范某、温某正处于恋爱阶段,温某向范某以做生意为由借了5万元,范某考虑到钱是向其父母要的,为保险起见,便让温某写了张借条。2011年3月,两人喜结连理,借款之事谁也没再提起。但婚后两人感情出现不和,范某觉得丈夫对待她的态度愈发冷淡,还经常醉酒殴打她,甚至把钥匙藏起来不让她回家,伤心之余便想起了丈夫尚欠她5万元的事实。2015年3月2日,范某含泪一纸诉状将丈夫推上...
2010年7月15日,范某、温某正处于恋爱阶段,温某向范某以做生意为由借了5万元,范某考虑到钱是向其父母要的,为保险起见,便让温某写了张借条。2011年3月,两人喜结连理,借款之事谁也没再提起。但婚后两人感情出现不和,范某觉得丈夫对待她的态度愈发冷淡,还经常醉酒殴打她,甚至把钥匙藏起来不让她回家,伤心之余便想起了丈夫尚欠她5万元的事实。2015年3月2日,范某含泪一纸诉状将丈夫推上了被告席。
温某抗辩称,原、被告形式上存在婚前的借贷关系,但事实上此借贷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当初,他所借款是用于购买集体土地使用权,范某也是其中的共有权人。而且,范某在2012年2月份时未经他同意就利用其手机银行将10.2万转入了她自己的银行账户,借款实际已经还清。
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婚前债务不因债权人和债务人缔结婚姻关系而消灭。温某婚前向范某借款5万元,有出具的借条及双方陈述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仍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